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期間,楊某利用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多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巨額費用。2021年3月至6月間,楊某為掩飾、隱瞞其收受他人賄賂錢款的來源和性質,要求其開辦的養(yǎng)發(fā)館員工房某提供名下的工商銀行卡接收錢款,后楊某通過ATM機取現方式支取人民幣10萬元,用于個人消費(本案還涉及洗錢以外的其他事實,略)。
法院認為,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楊某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將財產轉換為現金,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應依法對其數罪并罰。鑒于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洗錢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系貪污犯罪上游犯罪人自洗錢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楊某作為受賄人,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指使他人提供名下的銀行卡賬戶接收賄賂款,且后續(xù)自行取現,應當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洗錢方式,該自洗錢行為應當與受賄行為系兩個不同的行為,應予數罪并罰。貪污賄賂犯罪的性質決定了腐敗行為和洗錢行為的關系極其密切,洗錢已成為腐敗行為的繼續(xù)和延伸。“貪官”基于身份、職業(yè)等約束,收受的賄賂無法正常使用,需要他人幫助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將“黑錢、臟錢”洗白。洗錢行為降低了貪污腐敗的犯罪成本,使“貪官”沒有了后顧之憂,很大程度上助長了腐敗犯罪,同時增加了貪污腐敗案件的查辦難度。對洗錢行為進行懲治,加大腐敗犯罪的成本,充分發(fā)揮刑罰震懾作用,有助于全鏈條遏制腐敗犯罪的發(fā)生。
(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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