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孫某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為掩飾、隱瞞其子張某(另案處理)非法集資所得的來源和性質,以其個人銀行賬戶收取張某向其支付的款項共計人民幣1360萬元,后將上述款項用于購買房產。在張某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案發后,孫某將上述所購房產出售并將部分所得資金取現后用于退賠親友投資款項及為張某向司法機關繳納退賠款項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明知是其子張某非法集資犯罪所得,仍為其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并通過轉賬購買房產及提現等方式為其掩飾、隱瞞來源和性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鑒于孫某收到張某的非法集資犯罪所得后將部分資金用于向集資參與人兌付投資款項及給張某進行退賠,同時系主動投案,在量刑時酌情考慮。法院遂以洗錢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洗錢行為人系上游犯罪人的近親屬。洗錢案件中存在不少出于朋友、情感等因素幫助隱瞞、藏匿、轉換不法財產的情況,反映出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辯稱其主觀上不明知上游犯罪。對此,法院不僅僅依據行為人的供述,對其身份背景、職業經歷、認知能力,與上游犯罪行為的關系、交往情況,涉嫌洗錢的資金數額、去向等多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評判,依法認定洗錢犯罪行為。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孫某主觀上認識到涉案款項是刑法規定的上游犯罪及其產生的收益,客觀上實施了掩飾、隱瞞張某非法集資犯罪所得資金來源的行為,故其行為構成洗錢罪。
(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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